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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6-04-30 1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不断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少儿大病救助工作的实施与管理。朝阳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红十字会”)负责救助受理与相关材料的收集、初审和报送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少儿大病救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朝阳区户籍;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生日当月,年龄计算以申请日为

(三)1.患有以下类重大疾病之一: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衰竭、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2.其他类型的少儿大病需经区红十字会执委会参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目录审定。

(四)家庭经济困难(具体标准详见第四章救助标准分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拒绝配合区红十字会基层红十字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医疗支出等必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人(法定监护人)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医疗保障情况,或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票据(含其他疾病票据)、诊断证明等关键材料的;

    (三)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如已通过商业保险、社会捐赠等渠道获得足额补偿,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普通家庭)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少儿患者,按以下规则救助:

    (一)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政府救助(如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0元的救助;

    (二)个人自付部分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自付金额的80%给予救助,同时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发放适当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区红十字会执委会另行确定)

    第六条 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少儿患者,按以下规则救助:

    (一)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二)个人自付部分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自付金额的60%给予救助。

    第七条 不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儿患者(需提供家庭困难证明等佐证材料),按以下规则救助:

    (一)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0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二)个人自付部分低于30000元的,按实际自付金额的30%给予救助。

    第八条 年度救助条件

    (一)同一患儿每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二)对当年已满18周岁但18周岁前确诊并持续治疗的患儿,可在其18周岁生日前(或提前至当年6月1日/12月31日前)申请救助,按确诊时年龄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至患儿监护人指定账户(需提供有效账户信息)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救助申请由患儿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地区)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提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申请表》(附件);

    (二)患儿及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户籍分开的,需补充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

    (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需明确疾病类型属于类大病范畴)

    (四)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及费用清单原件(门诊票据需单笔金额≥100元,所有票据需清晰体现医保报销金额与自费金额,用于核算自付部分)

    (五)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城乡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朝阳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证明复印件;一般家庭需提供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

    (六)接受救助款的监护人银行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

    (七)其他补充材料(如政府临时救助证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如有)

    第十条 审核与审批流程

    (一)基层初审10个工作日):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数据核对等方式,核实患儿病情、家庭收入及医疗支出真实性,填写《朝阳区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申请表》并由主要或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红十字会业务科。

    (二)区级复审:区红十字会对基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集体研究确定是否予以救助及具体救助金额。

    (三)结果公示与反馈:对审议通过的救助对象,区红十字会应在官方网站公示患儿姓名缩写性别、年龄、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救助款;对不予救助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基层红十字会并说明理由,由基层红十字会反馈申请人。

    (四)回访与存档:救助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区红十字会或基层红十字会应对受助家庭进行电话或实地回访(回访率不低于30%),了解救助资金是否用于患儿医疗或康复相关支出及患儿治疗进展。相关材料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每年集中受理救助申请的时间为6月1日(不含)前或12月31日(含)前,具体以当年度区红十字会通知为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救助工作坚持“及时、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救助政策、标准、流程及结果通过区红十字会官网、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医疗费用或隐瞒家庭真实情况的,将申请人失信信息纳入区红十字会诚信名单区红十字会应追回已发放的救助款,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二)在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1月1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