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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6-04-30 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不断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中的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市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朝阳区户籍居民,纳入常规救助范围:  

    (一)已纳入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群,经各类医疗保险及现有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  

    (二)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边缘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水平显著偏低,实际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在朝阳区域内火灾、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无赔偿主体或赔偿主体无能力赔偿、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本区居民(含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外的群体),经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逐级认定后,可申请临时人道救助。有主体责任的意外事故及突发事件等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口帮扶、协作援建或友好合作的区外单位、外省市红十字会申请的救助及援建项目,经区红十字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条 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定向捐赠的款物,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执行,做到专款(物)专用。

 捐赠人对救助对象或使用方式有明确指定但无法实现的,应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经协商并报执委会批准后调整用途,并做好记录与说明。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或家庭,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地区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可至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现场领取,或通过区红十字会官网“bjchyhh.bjchy.gov.cn”下载)。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道救助申请表》《审批表》(需签字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如低保证明、低收入认定材料社区开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  

    )因病致的,需提供三级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复印件等;  

    )因突发事件申请救助的,需附事故说明、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火灾的需提供消防出警证明)  

    第七条 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困难情况核查,指导申请人填写《人道救助申请表》《审批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社区(村)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屏蔽个人信息),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负责核查并反馈无异议后连同审批表报街道、地区(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最终报送区红十字会业务科。  

    第八条 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的救助,由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向所属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需附相关说明及照片);需紧急救助的启动“快速救助通道”区红十字会组织会商审批(执委成员、监事会、业务科室人员组成且不少于3人)并做好记录,审批通过后立即进行救助,后续在会议上通报情况并做好相关社会公示工作  

    第九条 区红十字会业务科对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请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区红十字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救助款(特殊情况需线下发放的,应留存书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分级确定,具体如下:  

    (一)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区家庭,市、区红十字会联合开展紧急生活救助,单户年度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上限不超过8万元  

    (二)经区红十字会认定为本区范围内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区红十字会实施紧急生活救助,单户年度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上限不超过5万元  

    (三)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  

(四)除定向救助外,同一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接受一次人道救助 

 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救助的,应在其实际自付部分基础上核算救助金额,避免重复救助

    第十一条 各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专项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在不于区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具体救助标准和办法,报区红十字会备案确认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与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设立“人道救助”专项项目,通过年度集中募捐(每年1-2次)、日常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参与捐赠。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红十字会应高效运用救助资金,年度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可用于人道救助的募捐收入的70%。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及物资的发放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本级政府指定审计机构的审计,区红十字会监事会以及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区红十字会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救助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及审计结果,确保透明度。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建立救助款物执行追踪机制,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抽样回访(回访比例不低于年度受助家庭的30%),并做好回访记录,确保救助实效。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募捐救助工作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救助款物接收、审批、发放全流程资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批表、公示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救助审核、发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受助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款物,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