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按照《北京市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朝阳区户籍人口,因病致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均属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本区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人员,在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难的。
2、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边缘人员,生活确实困难,生活水平较低的个人和家庭。
(二)区红十字会、街乡红十字会认定的因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的。
(三)本区红会对口帮扶、协作援建或友好合作的区外单位和外省市红会申请的救助和援建项目。
(四)定向捐赠款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使用管理: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二、救助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辖区所在的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可到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领取或网上下载https://bjchyhh.bjchy.gov.cn/)。救助对象因大病致贫的,要向红十字会提供当年三级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等有关单据复印件。
(二)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核实家庭困难情况,填写申请表和审批表。凡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人员,由社区上报申请表,并在社区(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随后同审批表报街道、地区(乡)主管及主要领导审定,再报区红十字会业务科。
突发事件救助金的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地区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发生意外和受灾的要有事故说明或现场照片等材料。情况紧急急需救助的启动快速救助通道,街道、地区(乡)红会提交审批表后,业务科组织人道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得到救助,之后在执委会上通报救助情况并在当地进行救助公示。
(三)设立人道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业务科科长、副科长、赈济工作负责人。区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对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上报的人道救助申请表和审批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请执委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区红十字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救助款(特殊情况除外);不符合条件的要在10个工作日通知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并说明理由。
三、救助标准
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按照《朝阳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街道地区(乡)的《人道救助管理办法》,本级红十字会的专项救助款结余情况,提出建议救助标准。经区红十字会执委会审议确认最终救助标准。
(一)对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由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每个家庭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由区红十字会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每个家庭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三)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按捐赠协议执行。
(四)除定向救助外,对救助对象一般一年实施一次救助。
四、救助资金和物资
(一)朝阳区红十字会设立“人道救助”项目,每年向社会集中进行1-2次的筹集资金活动,同时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各街道、地区(乡)红十字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当年支出未用完的部分,年终时纳入区会统筹使用。
(三)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区红十字会加强救助款物执行的项目追踪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抽样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五)加强募捐救助工作档案管理,在接收、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形成的资料完整、准确,相关材料每年归档保存。
五、责任与追究
在人道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朝阳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