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党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中国红十宇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及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为朝阳区红十字会公开信息提供指导性规范,为社会和公众了解、获取和监督社会捐赠信息提供参照性标准,增强社会捐赠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公开平台包括:(一)自有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信。(二)其他平台: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社会媒体等。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四条 依法公开。凡法律明确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符合实际。按实际接受的捐赠款物金额、价值、数量等进行公开;捐赠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捐赠物资以经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委托、指定的受益人签收并确认质量合格的情况为准。
第六条 及时准确。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七条 方便获取。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众视角。以社会公众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从公众视角出发,关注公众的态度和建议。
第九条 权益人保护。尊重公开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和宗教信仰,保护公开信息相关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同意公开的应当限于实现公开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公开,禁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条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政治及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等内部信息,以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党组统一领导。业务工作主管领导把关,负责信息管理检查,实现应公开,尽公开;宣传工作主管领导牵头,负责信息公开安全审查,确保凡公开,可公开;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管理、编辑发布、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配合提供工作中形成的、应公开的信息材料。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信息(一)基本信息:包括历史沿革、组织属性、宗旨原则、主要职能、标志标识等;(二)治理信息:包括管理层信息、理事会决策、监事会报告、部门机构、组织网络、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包括预算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收支、招标采购等;
第十四条 业务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工作、无偿献血的宣传、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青少年及志愿服务工作等;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信息:(一)公开募捐信息;(二)社会捐赠接收信息;(三)款物支出信息。
第五章 公开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实行逐级审核制度,详见附件《朝阳区红十字会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十七条 各科室形成的应公开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初审,报业务工作主管领导与宣传工作主管领导会审,确认无误后,涉及日常业务工作、活动、会议等一般信息,送办公室发布;关系政策调整、重大事件、综合信息、新闻报道等重要信息,会审后报送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终审,通过后经由办公室发布。
第十八条 报送的信息须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含照片或音、视频等)一并递交,经逐级审核后内容修订的,须提交过审终稿。
第六章 公开时限
第十九条 及时公开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捐赠信息;
第二十条 月度合并公布日常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及使用信息(下月10日前);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每一笔捐赠接收及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专项募捐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公示筹款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一年度社会捐赠款物审计报告,须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按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