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捐赠工作。
第三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区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四)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民政部门可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九条 区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区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市会授权,区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一)接受捐款
凡是收到的捐赠款(现金或支票或转账汇款)必须开据《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管理规定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入帐,当日现金和支票不得留存于红会内部(特殊情况报主管财务领导)对于无法查明汇款方的,应开具抬头注明“爱心人士”等字样的捐赠票据。对于外币捐赠,应及时根据存入银行时的人民币金额开据捐赠票据。
(二)接受物资
区红会业务科负责审核接受捐赠物资的相关资质并履行捐赠手续,与库管人员共同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库管收到捐赠物资后,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入库单和捐赠协议等登记朝阳区红十字会捐赠实物收支账册,内容包括接收物资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区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或结项剩余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并在红十字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具体用途:
(一)对区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二)实施区内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援、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三)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包括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传播、人道资源动员、基层组织发展等工作;
(四)响应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向对口帮扶地区实施人道救助工作;
(五)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第十九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同级审计机构、民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捐赠人应一视同仁,均应根据捐赠人意愿开具捐赠发票并授予捐赠证书,对捐赠贡献比较大的个人或单位可进行额外表彰。
第三十条 捐赠人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朝阳区红十字会2023年12月5日党组会第11次会议通过后施行,《朝阳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2013年)》、《朝阳区红十字会关于募捐汇款等情况的管理制度(2013年)》、《朝阳区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及物资管理办法(2020年9月30日修订)》于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