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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3-09-19 11:33

2023年11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会)项目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预算及项目编制相关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考核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基本原则:1、立项合理。项目立项时要符合相关政策中的理想条件;2、预算科学。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及区财政的经费申请要求合理编制预算;3、全程管理。要对项目的申报、评审、采购、开展中监督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应按照履职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及执行科室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自身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申报财政预算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政府工作部署;2、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3、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4、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立项项目上报财政前应根据单位“三重一大 ”实行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区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机关各科室应在每年三季度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室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第九条 开展项目预算一上时各项目负责人及执行科室应编制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书》(包含项目内容、执行明细、资金明细等内容);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包含绩效指标、指标性质、完成标准、指标权重等内容);3、预算项目开展的其他支撑材料(包含上级年度目标要求、新的政策规定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上上报财政前应根据单位“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根据区财政一下结果,各项目负责人及执行科室对一上材料进行修改,并根据单位“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通过后上报区财政。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管理,确保资金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经财政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果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 撤销、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申报负责人及科室提出申请,经“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后上报财政申请调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科室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科室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日常的开展、管理工作,按照预算合规安排支出,确保达到预期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及科室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科室负责拟定经济合同,按照《朝阳区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规定,依法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按照财政规定,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1或2次自评,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依照财政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项目负责人落实整改。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涉及募捐资金使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7日第10次党组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