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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3-09-19 11:29

20231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会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北京市朝阳区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适用账户及范围:

   (一)适用账户:区红会基本户、区红会零余额账户、区红会募捐账户。

   (二)管理范围: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和票据管理、公务卡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实物捐赠入出库管理、报销标准、报销流程。

第四条 红会机关财务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编制财务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办公室定期向会领导报告财务支出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按相互制约原则进行控制和管理;

   (四)加强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主要领导对财务工作负总责,主管财务工作领导负责财务全面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下设财务室,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区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及《朝阳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科室按照每年区财政要求时间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申报,由财务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八条各科室严格按照区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合理把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财务负责人每月15日前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将执行计划报区财政。已申报下达的用款额度,项目负责人按照用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财务人员按照决算编审要求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及说明。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含各项专项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募捐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务人员要及时入账。现金收入不得坐支,必须存入银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财政支出管理、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办人根据区财政下拨的预算用款额度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逐级审批签字后支付。

第十二条 审批、签字权限为:

   (一)10000元以下,由主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签后财务即可支付;

   (二)10000元(含)以上至30000元以下,申请科室要通过政采、网络和其他单位推荐等形式进行至少3家询价确定后报主管领导,呈主要领导审批支付;

   (三)30000元(含)以上,成立项目比选小组开展比选后报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批签字后支付。

   (四)募捐资金中,募捐管理类支出依以上条款执行;募捐救助类支出均由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支付。

   (五)日常性人员支出,包括:财政负担人员工资、补贴、个人所得税、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项支出根据相关政策或年度修订时的盖章表格作为附件直接支付,不需另行签字;

   (六)日常性银行支出,包括:购买支票费用、银行账户管理费、银行拨款产生的手续费等项支出,根据银行盖章凭证作为附件,不需另行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按要求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审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向收款方索取正规发票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0000元(含)以上面额发票财务人员需向国税、地税验明真伪,10000元以下面额发票由经办人对真伪负责。

办理报销手续时,所有支出均需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10000元(含)以上且未经过《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审核的资金另需填写《经费支出申请表》,经逐级审批签字确认后支付。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朝阳区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涉及本单位人员的报销及工资福利经费,应以向工资卡拨款方式发放,不能发放现金;涉及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劳务费、一次性报酬、记者交通补助,应通过向收款人银行账号拨款方式发放,不能发放现金。

第十五条 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保险柜由出纳保管,密码与备用钥匙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

   (二)按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须由现金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慰问金等其他支出;

   (三)其他不能用银行转账及公务卡结算的款项。

第十七条 收取现金必须由财务人员开具正式收据,并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或挪用;不得将现金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八条 大额现金的存取要有专车并由两人以上办理。

第十九条 因业务需要借支现金,经办人需填写《借款单》,报主要领导批准。事后要及时办理还款、核销手续。

 

第六章 银行存款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需开设银行账号,每个账号均需设置相应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出纳负责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内容使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购买、保管工作。空白支票与印鉴分离保管,不能放在同一个保险柜中,严防被盗。

第二十三条 作废的支票,必须加注“作废”标记,并妥善保管。外单位交来的支票,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支票领用按顺序登记制度。领用支票时填写《支票登记簿》,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上要填明日期、密码、金额及加盖印章,不得开具越期支票,如非必要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我会公务卡申领需由个人向财务提出申请,财务登记并联系银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中要求,在不适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时,应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出结算,但个人支出结算业务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公务卡后,需报财务核实登记,经财务与区财政系统确认后,申请人方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等事项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领,如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在公务卡持卡人调出、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报销还款。公务卡持卡人需按照支出管理流程申请,经财务核定后方可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结算后,持卡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划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财务人员承担。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需持卡人及时联络财务,由财务提前办理划款手续,待持卡人工作完成后,按财务规定时间补办相关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时应尽量避免网络划款;公务卡结算签字单上如有返现优惠信息,持卡人应写相应说明作为附件入账;公务卡刷卡积分不分公务结算与个人结算,均属持卡人个人所有,持卡人可自行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总账和明细账,每年财务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报废、盘盈、盘亏及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均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明细表》,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章 捐赠资金、物资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依据《朝阳区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处理:

   (一)捐赠资金经出纳与银行确认后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由会计登记入账;

   (二)捐赠物资经库管人员验收合格后,会计按照《入库单》登记入账,如后期捐赠方申请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后与账务登记有出入,会计应按照《统一票据》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账务调整; 

   (三)实物捐赠与现金捐赠情况必须定期公示并接受审计,每年年终实物管理员须与财务人员核对《实物资产库存账》与财务账中“库存材料”科目中相关余额,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章 报销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国内差旅费: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杂项费用,执行标准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可选择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票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每人次可由财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二)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后继各期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不同省、市差旅标准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照相关规定持票报销。如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期间,举办方已统一收取食宿费用,则不另行安排伙食补助。如出现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时间过长的情况,另行追加相应自然天数的伙食补助

   (四)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80元/人/天标准包干使用。如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期间,举办方已统一安排车辆,则只发放往返2天市内交通费,用于支付活动地交通工具站点往返住宿地费用

   (五)其他杂项费用标准,出差结束后将其他发票汇总并单独交财务审核,对于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三十七条 误餐费:主要包括本单位人员办公误餐费,外单位人员误餐费,培训工作讲师误餐费:

   (一)本单位人员办公误餐费标准,早、中、晚餐凭有效票据按照不超过50元/人/餐标准报销,且全天三餐合计不超过130元

   (二)非本单位人员误餐费标准,尽量安排在单位食堂持餐卡就餐,在外就餐凭有效票据按照区相关标准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接待中不得使用酒水及高档饮料

第三十八条 因公外出交通费:按照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因公外出交通费执行方案如下:

   (一)以下情况不予支付交通费:一是公务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即城六区)开展公务活动;二是乘公务用车(应急公务车)开展相关公务活动;三是乘坐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展公务活动;四是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公务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即城六区)外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往返80元包干使用。对于参加安排住宿的会议、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的,按一次往返计算

   (三)交通费申领时当事人在《经费支出审批表》中如实填写姓名、时间、地点、事由、金额等信息,并附相关依据(如参加会议、培训的通知),经各级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关心关爱职工:根据单位福利费使用相关规定、工会福利相关规定,由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慰问申请,并经相关审批流程开展慰问,慰问品、慰问金分配数额一旦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财务需在限定额度内给予报销、发放。

 

第十一章 报销流程

 

第四十条 经办人领取支票或现金后需及时与对应业务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经办人领用时需在支票根上签名确认。如有未支出的支票,需尽快交回财务,不得将支票转借他人或用于支付非领用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办人在结算中需取得合法票据。实物票据要列有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凡有汇总金额填写并总价大于固定资产入账金额的原始票据,应附有对方单位出具的盖章明细单。

第四十三条 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的《经费支出审批表》应保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报销所需原始票据及其他财务要求的附件应一次性完整提供。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凡属于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物资、固定资产、会议、服务等,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五 经办人采购物资、固定资产类,经财务确认需要入库管理的,应主动向库管、固资实物管理人员报备,并填写相应资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央、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区红十字红会202312511次党组会通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