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进社会救助事业,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朝阳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朝阳区少儿大病救助工作。朝阳区红十字会负责少儿大病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少儿大病救助对象为具有朝阳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衰竭、恶性肿瘤五种大病,且属生活困难的孩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拒绝朝阳区红十字会调查核实情况的;
(二)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或不真实医疗费用支出和相关证明的;
(三)朝阳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城乡低保家庭的少儿患五种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的,给予最高40000元的救助;医疗费用支出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低于50000元的,按自付部分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救助,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少儿患五种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的,给予30000元救助;医疗费用支出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低于50000元的,按自付部分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救助。
第七条 一般家庭的少儿患五种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过30000元的,给予10000元救助;医疗费用支出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低于30000元的,按自付部分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救助。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一个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救助开展时间为当年“六一”或“元旦”前,具体时间参考当年度通知要求,如救助对象已年满18周岁,在其18周岁前发生的治病费用,可以提前半个年度进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少儿大病救助金的申请。
由救助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地区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救助申请表一份。
(二)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需申请人提供救助对象的出生证明等材料证明监护关系)。
(三)三级以上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及费用清单原件,所有票据需清晰体现自费及医保费用,用于确定救助金额。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当提交“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低收入人员应当提交由朝阳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人需提供接受救助款的有效账户信息。
第十条 少儿大病救助金的受理及审批
(一)街道、地区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接到救助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少儿患病情况以及申请救助的理由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朝阳区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申请表》,由街道、地区红十字会、红十字工作委员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报朝阳区红十字会业务科。
(二) 朝阳区红十字会业务科受理街道、地区红十字会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得出初步意见后上党组会/执委会确定是否给予救助及具体救助款额。
(三)对执委会研究确定给予救助的,区红十字会业务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将救助款拨付至救助对象。
(四)对会议研究确定不予救助的,区红十字会救助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地区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并退回所收材料。
第十一条 集中受理少儿大病救助的申请时间为每年“六一”或“元旦”前。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少儿大病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少儿大病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救助款,且取消再次申请救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